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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肿瘤免费用药项目:晚期肿瘤免费用药治疗免费使用新药PM1032 注射液
2023-02-25 10:48:4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患有晚期肿瘤的晚期肿瘤患者可以在本页面报名申请免费使用药物PM1032 注射液进行治疗,该晚期肿瘤免费用药项目由普米斯生物技术(珠海)有限公司申办,由郭晔 主任医师 上海市东方医院 进行研究,在上海市东方医院 上海市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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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肿瘤 : 肿瘤

疾病大类 : 实体瘤

疾病 : 晚期肿瘤

实验分期 : I期

适应症 : 晚期肿瘤

项目用药 : PM1032 注射液

申办方 : 普米斯生物技术(珠海)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者 :

郭晔 主任医师 上海市东方医院

研究机构 :

上海市东方医院 上海市

简要入排方案 :

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完全了解本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龄18至75岁(含边界值);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局部晚期不可手术切除或转移的恶性肿瘤受试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方案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方案:3.1) I期剂量递增研究: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食管癌、胰腺癌等;3.2) I期初步剂量扩展试验、IIa期剂量扩展试验和固定剂量试验:胃/胃 食管结合部腺癌、食管癌、胰腺癌、其他瘤种(胆道恶性肿瘤、结直肠癌、黏液性卵巢癌等),肿瘤组织样本经中心实验室检测 CLDN18.2表达阳性(IHC:肿瘤细胞膜任意强度染色,阳性细胞比例 ≥1%) 4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 定义如下:4.1) 血液系统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4.1.1)中性粒细胞计数 ANC))≥ 1.5×109/L4.1.2)血小板计数 PLT))≥ 100×109/L4.1.3)血红蛋白 Hb))≥ 90 g/L4.2) 肝功能4.2.1)总胆红素 (TBIL)≤ 正常上限( ULN); Gilbert病受试者应 ≤ 3×ULN;4.2.2)谷草转氨酶(AST)或谷丙转氨酶(ALT)水平 ≤ 1.5×ULN;碱性磷酸酶(ALP)≤ 1.5×ULN(骨转移受试者除外);4.3) 肾功能:4.3.1)血清肌酐 ≤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 Cockcroft-Gault公式:([140-年龄 ] ×体重 [kg] × [0.85,仅对于女性])/( 72 × 肌酐 (mg/dL)))(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 88.4 μmol/L);4.3.2)尿蛋白定性 ≤ 1+;如尿蛋白定性 ≥ 2+,则需进行24 h尿蛋白定量检查,如24 h尿蛋白定量 < 1 g,则可以接受;4.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 ≤ 1.5×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 ≤ 2×ULN; 5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 6 预期生存期≥12周; 7 I期剂量递增研究:根据 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I期初步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IIa期剂量扩展研究:根据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8 受试者应提供研究治疗前24个月内的归档肿瘤组织标本,用于 CLDN18.2分析,具体要求如下:8.1) I期剂量递增研究:尽量获得肿瘤组织标本;8.2) 初步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IIa期剂量扩展研究:受试者必须提供肿瘤组织标本,如无法获得归档标本,须在研究治疗前28天内活检采集标本(不接受骨活检标本);如受试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时限要求的标本,经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同意后,受试者也可参与筛选;受试者须在筛选期获得CLDN18.2表达结果,阳性方可入组 。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0 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入组标准 :

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完全了解本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龄18至75岁(含边界值);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局部晚期不可手术切除或转移的恶性肿瘤受试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方案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方案:3.1) I期剂量递增研究: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食管癌、胰腺癌等;3.2) I期初步剂量扩展试验、IIa期剂量扩展试验和固定剂量试验:胃/胃 食管结合部腺癌、食管癌、胰腺癌、其他瘤种(胆道恶性肿瘤、结直肠癌、黏液性卵巢癌等),肿瘤组织样本经中心实验室检测 CLDN18.2表达阳性(IHC:肿瘤细胞膜任意强度染色,阳性细胞比例 ≥1%) 4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 定义如下:4.1) 血液系统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4.1.1)中性粒细胞计数 ANC))≥ 1.5×109/L4.1.2)血小板计数 PLT))≥ 100×109/L4.1.3)血红蛋白 Hb))≥ 90 g/L4.2) 肝功能4.2.1)总胆红素 (TBIL)≤ 正常上限( ULN); Gilbert病受试者应 ≤ 3×ULN;4.2.2)谷草转氨酶(AST)或谷丙转氨酶(ALT)水平 ≤ 1.5×ULN;碱性磷酸酶(ALP)≤ 1.5×ULN(骨转移受试者除外);4.3) 肾功能:4.3.1)血清肌酐 ≤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 Cockcroft-Gault公式:([140-年龄 ] ×体重 [kg] × [0.85,仅对于女性])/( 72 × 肌酐 (mg/dL)))(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 88.4 μmol/L);4.3.2)尿蛋白定性 ≤ 1+;如尿蛋白定性 ≥ 2+,则需进行24 h尿蛋白定量检查,如24 h尿蛋白定量 < 1 g,则可以接受;4.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 ≤ 1.5×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 ≤ 2×ULN; 5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 6 预期生存期≥12周; 7 I期剂量递增研究:根据 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I期初步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IIa期剂量扩展研究:根据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8 受试者应提供研究治疗前24个月内的归档肿瘤组织标本,用于 CLDN18.2分析,具体要求如下:8.1) I期剂量递增研究:尽量获得肿瘤组织标本;8.2) 初步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IIa期剂量扩展研究:受试者必须提供肿瘤组织标本,如无法获得归档标本,须在研究治疗前28天内活检采集标本(不接受骨活检标本);如受试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时限要求的标本,经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同意后,受试者也可参与筛选;受试者须在筛选期获得CLDN18.2表达结果,阳性方可入组 。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0 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排除标准 :

1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试验用药任何成分过敏; 2 既往接受过4-1BB单/双抗等免疫共刺激分子激动剂治疗; 3 既往接受过靶向CLDN18.2单/双抗或细胞治疗; 4 有肝炎(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酒精性或自身免疫性肝炎)或肝硬化病史; 5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或者HBcAb阳性,且HBV-DNA > 500 IU/mL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IU/ml时]);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的患者; 6 存在以下胃肠道症状:6.1)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存在不可控制的呕吐;6.2)开始研究治疗前3个月内存在需治疗的活动性消化性溃疡;6.3)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存在活动性结肠炎,包括感染性、放射性、缺血性肠炎;6.4)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胃出血或胃穿孔风险; 7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8 目前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局部放疗引起的除外; 9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10 目前存在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者; 11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 I型糖尿病患者; 12 既往接受免疫治疗者,发生过≥3级的免疫治疗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2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13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NCI-CTCAE V5.0等级评价≤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4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14.1)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之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14.2)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14.3)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以下几项也需除外: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2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或扔在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7天内接受过重要器官(如脑、肝、肺)姑息性放疗;14.4)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以下情况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14.5)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使用过静脉广谱抗生素≥7天(仅适用于I期初步剂量扩展、IIa期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14.6)开始研究治疗前3个月内,使用过免疫检查点激动剂治疗,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如细胞毒T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PD-1、PD-L1、LAG3单/双抗等)(仅适用于I期部分); 15 开始研究治疗前 3个月内存在活动性出血; 16 开始研究治疗前 5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适用于 IIa期); 17 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18 需长期使用非甾体类抗炎药( NSAIDs); 19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19.1)存在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II度房室传导阻滞;19.2)经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均值,男性>450 ms,或女性>470 ms;19.3)开始研究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19.4)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19.5)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治疗后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19.6)存在任何可能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或正在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伴随药物; 20 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21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22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抗体检测阳性; 23 活动性梅毒感染; 24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试验用药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 AE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25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6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覆盖科室 : 肿瘤科

患者权益 :

每个访视:交通200,采血补助200,部分中心有提升补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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