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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实体瘤免费用药项目:晚期实体瘤免费用药治疗免费使用新药PM1003注射液
2023-02-25 10:49:5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患有晚期实体瘤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可以在本页面报名申请免费使用药物PM1003注射液进行治疗,该晚期实体瘤免费用药项目由普米斯生物技术(珠海)有限公司申办,由郭晔 主任医师 上海市东方医院 进行研究,在上海市东方医院 上海市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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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肿瘤 : 肿瘤

疾病大类 : 实体瘤

疾病 : 晚期实体瘤

实验分期 : 其它;其他说明:I期+IIa期

适应症 : 晚期实体瘤

项目用药 : PM1003注射液

申办方 : 普米斯生物技术(珠海)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者 :

郭晔 主任医师 上海市东方医院

研究机构 :

上海市东方医院 上海市

简要入排方案 :

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完全了解本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龄18至75岁(含边界值);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恶性实体瘤受试者;3.1 I期剂量递增及初步剂量扩展试验或IIa期固定剂量试验: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方案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方案;3.2 IIa期剂量扩展试验:非小细胞肺癌(队列1为既往使用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队列2为既往未经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子宫内膜癌、宫颈癌、尿路上皮癌、头颈鳞癌、三阴乳腺癌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方案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方案; 4 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0-1级(根据NCI CTCAE 5.0版)或者至入选/排除标准可接受的水平。脱发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5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开始试验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医学支持的情况下),定义如下:5.1 血液系统:5.1.1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 × 109/L;5.1.2 血小板计数(PLT)≥ 100 × 109/L;5.1.3 血红蛋白(Hb)≥ 90 g/L;5.2 肝功能:5.2.1 总胆红素(TBIL)≤ 正常上限(ULN),Gilbert病患者应 ≤ 3 × ULN;5.2.2 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 1.5 × ULN;碱性磷酸酶(ALP)≤ 1.5 × ULN(骨转移受试者除外);5.3 肾功能:5.3.1 血清肌酐 ≤ 1.5 × ULN或 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140-年龄]×体重[kg] × [0.85,仅对于女性])/(72 × 肌酐 (mg/dl)));5.3.2 尿蛋白定性 ≤ 1+;如尿蛋白定性 ≥ 2+,则需进行24 h尿蛋白定量检查,如24 h尿蛋白定量 < 1 g,则可以接受;5.4 凝血功能:未接受抗凝治疗者: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 ≤ 1.5 × 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 ≤ 2 × ULN; 6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 - 1; 7 预期生存期 ≥ 12周; 8 对于I期初步剂量扩展试验、IIa期剂量扩展试验、固定剂量试验的受试者,须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有1个既往未经局部治疗的可测量病灶 [可接受位于既往局部治疗区域,但之后根据RECIST 1.1标准确认疾病进展或3个月后持续存在的可测量病灶;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开始试验治疗前7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0 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11 对于I期,建议尽量获得受试者的肿瘤组织标本。IIa期受试者须提供可用于PD-L1分析的肿瘤组织标本,需为开始本试验治疗前24个月内的归档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标本,或在开始试验治疗前28天内采集的新鲜活检标本(不接受骨活检标本)。

入组标准 :

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完全了解本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龄18至75岁(含边界值);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恶性实体瘤受试者;3.1 I期剂量递增及初步剂量扩展试验或IIa期固定剂量试验: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方案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方案;3.2 IIa期剂量扩展试验:非小细胞肺癌(队列1为既往使用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队列2为既往未经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子宫内膜癌、宫颈癌、尿路上皮癌、头颈鳞癌、三阴乳腺癌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方案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方案; 4 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0-1级(根据NCI CTCAE 5.0版)或者至入选/排除标准可接受的水平。脱发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5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开始试验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医学支持的情况下),定义如下:5.1 血液系统:5.1.1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 × 109/L;5.1.2 血小板计数(PLT)≥ 100 × 109/L;5.1.3 血红蛋白(Hb)≥ 90 g/L;5.2 肝功能:5.2.1 总胆红素(TBIL)≤ 正常上限(ULN),Gilbert病患者应 ≤ 3 × ULN;5.2.2 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 1.5 × ULN;碱性磷酸酶(ALP)≤ 1.5 × ULN(骨转移受试者除外);5.3 肾功能:5.3.1 血清肌酐 ≤ 1.5 × ULN或 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140-年龄]×体重[kg] × [0.85,仅对于女性])/(72 × 肌酐 (mg/dl)));5.3.2 尿蛋白定性 ≤ 1+;如尿蛋白定性 ≥ 2+,则需进行24 h尿蛋白定量检查,如24 h尿蛋白定量 < 1 g,则可以接受;5.4 凝血功能:未接受抗凝治疗者: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 ≤ 1.5 × 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 ≤ 2 × ULN; 6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 - 1; 7 预期生存期 ≥ 12周; 8 对于I期初步剂量扩展试验、IIa期剂量扩展试验、固定剂量试验的受试者,须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有1个既往未经局部治疗的可测量病灶 [可接受位于既往局部治疗区域,但之后根据RECIST 1.1标准确认疾病进展或3个月后持续存在的可测量病灶;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开始试验治疗前7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0 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11 对于I期,建议尽量获得受试者的肿瘤组织标本。IIa期受试者须提供可用于PD-L1分析的肿瘤组织标本,需为开始本试验治疗前24个月内的归档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标本,或在开始试验治疗前28天内采集的新鲜活检标本(不接受骨活检标本)。

排除标准 :

1 对大分子蛋白类药物有严重过敏史(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或已知对本试验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2 既往接受过4-1BB 单抗或含4-1BB双抗免疫共刺激分子激动剂; 3 有肝炎(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酒精性或自身免疫性肝炎)或肝硬化病史; 4 已知具有脑脊膜转移,或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 5 目前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局部放疗引起的除外; 6 目前存在活动性感染,且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7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8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以下情况除外:1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童年期已完全缓解的哮喘,成年后无需任何干预;或其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的受试者); 9 试验开始治疗前4周内有严重的无法愈合的伤口/溃疡/骨折; 10 开始试验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且需要临床干预者、脑血管意外/卒中、蛛网膜下出血; 11 开始试验治疗前5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适用于IIa期); 12 已知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3 开始试验治疗前,存在:13.1 先天性长QT综合征;13.2 使用心脏起搏器;13.3 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13.4 QTcF间期:女性 > 450 msec,男性 > 470msec(QTcF = QT/(RR^0.33));13.5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 13.3 mM);13.6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 160 mmHg和/或舒张压 ≥ 95 mmHg);13.7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 ≥ II级的心功能不全; 14 开始试验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静脉广谱抗生素治疗; 15 开始试验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 16 开始试验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如皮质类固醇、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抗TNF-α药物),以下情况除外:急性低剂量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短时间( ≤ 7天)、剂量不高于10 mg/d强的松或同等药物的皮质类固醇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局部、鼻内、眼内、关节腔内或吸入用皮质类固醇; 17 开始试验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如IFN-α、IL-2)或仍处于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 18 开始试验治疗前4周之内进行过大手术; 19 开始试验治疗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20 开始试验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开始试验治疗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开始试验治疗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开始试验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21 开始试验治疗前6个月内,使用过免疫检查点激动剂治疗,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如细胞毒T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PD-1、PD-L1、LAG3单/双抗等)(仅适用本于I期部分); 22 既往接受免疫治疗时,出现过≥3级irAE或≥2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或导致永久停药的irAE; 23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梅毒抗体阳性; 24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DNA > 500 IU/mL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IU/ml时]);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25 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26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精神分裂症等; 27 预期在试验期间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肿瘤药物治疗; 28 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29 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覆盖科室 : 肿瘤科

患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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